(2015)乐中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鑫益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李鑫益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侯晓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成生,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罗志勇,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鑫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鑫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成都市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雨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