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陈如军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29号申请人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猴嘴车站路74号。法定代表人陈如军,职务董事长。申请人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3888812、面额为人民币15000元、出票人为南通市苏北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港闸区赛露五金机电供应站、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市黄化制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