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惠霞与韩现章、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霞,韩现章,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赵惠霞,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韩现章,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霞诉被告韩现章、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惠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惠霞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