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惠霞与韩现章、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霞,韩现章,李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724号原告赵惠霞,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韩现章,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霞诉被告韩现章、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惠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惠霞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人民陪审员 赵朋明人民陪审员 李玉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义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