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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许桂荣与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桂荣,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0198号原告:许桂荣,女,194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和县。被告: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队。负责人:张松泉,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桂荣诉被告和县乌江镇驻马村委会秦营自然村跃进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桂荣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桂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桂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许桂荣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