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法执字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韦泽林、龙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305-2号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法定代表人贺建业,理事长。被执行人韦泽林。被执行人龙爱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韦泽林、龙爱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韦泽林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泽林所有的位于横县石塘镇灵竹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横国用(2005)第00029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横房权证灵竹字第××号】的房产,在查封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韦泽林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了本案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的债权已全部得到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横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谢中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粟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