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卢叙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卢叙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叙东,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建海,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叙伟,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卢叙伟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卢叙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为承包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位于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卢家村。因此,荣成市人民法院和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原告已在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荣成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卢叙伟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叙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卢叙伟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慕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