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景灏与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02号申请执行人景灏,男,汉族。被执行人景洁,女,汉族。本院执行的景灏与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景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洁向申请执行人景灏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102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景洁的房产有如下两处:一、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圣景名苑嘉园小区14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721**);二、李海军名下���被执行人景洁共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塞维利亚小区7号楼C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038**,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景洁名下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圣景名苑嘉园小区14号楼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0721**);二、轮候查封李海军名下与被执行人景洁共有的位于榆林市高新区塞维利亚小区7号楼C单元1102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038**);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对景洁名下房产的查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李海军名下与被执行人景洁共有的房产的查封,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时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