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军辉与毛立新、白文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辉,毛立新,白文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978号原告陈军辉。委托代理人尚荣敏、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立新。被告白文广,系毛立新丈夫。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张雪敏,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辉与被告毛利新、白广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军辉以自2012年被告多次从自己处购买电线电缆,至今拖欠货款120356元未付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及利息。被告毛利新、白广文以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为由提出抗辩。原告陈军辉认可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为其爱人马庆梅作为经营者的石家庄市长安区金晖线缆经营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为马庆梅作为经营者的石家庄市长安区金晖线缆经营部,则陈军辉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军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