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秋季与被执行人李新治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季,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新治,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秋季与被执行人李新治健康权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新治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秋季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新治给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款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新治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秋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宁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