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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官明诉被告四川金之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分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官明,四川金之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分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汉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蒋官明,男,1948年6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被告四川金之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01号新村大厦315室。法定代表人李世强,董事长。被告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分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雒城镇柳州路二段161号。负责人纪廷银,经理。被告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感镇联合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官明诉被告四川金之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广汉分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官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蒋官明负担。审判员  任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