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泽东与康兆、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东,康兆,陆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15号原告:王泽东,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兆,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陆丽娜,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东诉被告康兆、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