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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泽东与康兆、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泽东,康兆,陆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15号原告:王泽东,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杨乐,系辽宁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兆,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陆丽娜,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泽东诉被告康兆、陆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