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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月玲。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圣德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6元,保全费1924元,共计4680元由原告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