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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黄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以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及夫妻还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陈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沿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