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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冯光启与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启,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502号原告冯光启,男,196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0945585-4。法定代表人李光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70931561-6。负责人李光文,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郝代东,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光启与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光启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恒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伯均摩托车配件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印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