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红梅与陈用中,莫绍应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梅,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062号原告陈红梅,女,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用中,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莫绍应,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陈用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诉被告陈用中、莫绍应、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