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根红与尤云良、沈惠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红,尤云良,沈惠芬,沈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刘根红。被执行人尤云良。被执行人沈惠芬。被执行人沈尤。刘根红与尤云良、沈惠芬、沈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根红于2015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刘根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30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启明审 判 员 李亚军代理审判员 章岳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