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群英与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英,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607号周其炎。原告王群英。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舜州,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月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晓辉,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建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其炎、王群英与被告德尔集团苏州博世国际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其炎、王群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佳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白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