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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特清预初字第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特清预初字第7462号申请人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豹房村(西农场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011588-6。法定代表人文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津,北京市长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半壁店村村西,组织机构代码74155065-9。法定代表人刘民柱,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清算申请,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北京鸿城腾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清算申请。审 判 长  王姗妮代理审判员  李二焕代理审判员  韩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