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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绍中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绍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侯绍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建筑业。委托代理人:何利民,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团陂镇王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480101301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含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调解、和解,申请撤诉、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系原告之亲属。被告:邵永全,男,成年人,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本县汪岗镇万店村。现住本县清泉镇博文学校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绍中与被告邵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绍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