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侯绍中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绍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124号原告:侯绍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从事建筑业。委托代理人:何利民,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退休职工,住本县团陂镇王庙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480101301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含代为提起诉讼,参加庭审调解、和解,申请撤诉、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系原告之亲属。被告:邵永全,男,成年人,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本县汪岗镇万店村。现住本县清泉镇博文学校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绍中与被告邵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绍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