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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升祥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润琪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69号原告:浙江升祥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XXX。法定代表人:XX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唤,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金润琪橡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法定代表人:樊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浩学,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云,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升祥辊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润琪橡胶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和解而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升祥辊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浙江升祥辊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炳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