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23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现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瑞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