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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站稳与丛柱滋、徐国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站稳,丛柱滋,徐国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860-2号原告张站稳。被告丛柱滋。被告徐国芝。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微民初字第18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微山县公安局以被告丛柱滋、徐国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张站稳的起诉,并将该案移送微山县公安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丛柱滋、徐国芝所有的座落于微山县西平乡商业街门面房三间(亿海联华超市)或价值31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审 判 长  张贞伟审 判 员  赵臣臣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余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