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少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苏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