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成江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10号罪犯王成江,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沈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成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12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5月1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8月3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4月12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成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成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2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