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柳梦婷与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梦婷,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梦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八卦岭厂房***栋东侧*楼302-2。法定代表人:杜艳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先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俊国,公司员工。上诉人柳梦婷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家家顺房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顺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8日,家家顺公司(经纪方)与柳梦婷(出租方)、案外人吕某(承租方)三方签订编号为40333010799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物业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尚都商铺125号,合同中明确约定:“基于经纪方已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故在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佣金,承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佣金。签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取消、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或租赁双方私下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该房地产,均不影响经纪方上述收取佣金权利的实现。”另,合同最后第八条备注第三款约定“在本转让协议签订时承租方支付出租房叁万元整作为定金,余下拾万元与业主签订合同时支付。”同日,柳梦婷、家家顺公司双方签订居间服务确认书,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柳梦婷承担壹万元佣金,若延期交付的,须以佣金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向家家顺公司支付滞纳金。之后承租方吕某于合同签订之后分两次支付给家家顺公司佣金共计1万元整。家家顺公司因未收到柳梦婷的佣金,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柳梦婷支付佣金10000元,延期支付滞纳金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柳梦婷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及居间服务确认书中明确约定,出租方及承租方应向家家顺公司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整作为佣金,若延期交付,需以佣金总额为基数按万分之五向家家顺公司支付滞纳金。家家顺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促成了租赁合同成立,承租方已于合同签订后向家家顺公司支付了壹万元的佣金,但柳梦婷作为出租方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柳梦婷答辩称未履行义务是由于承租方迟延交付租金所致,因此家家顺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柳梦婷不应支付家家顺公司壹万元佣金。原审法院认为,家家顺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促成了租赁合同的成立,至于是否迟延交付租金,是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因此对于柳梦婷的答辩理由,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家家顺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柳梦婷于判决��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家家顺公司支付人民币1万元及延期支付的滞纳金300元。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9元,由柳梦婷承担。上诉人柳梦婷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一、撤销(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l0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上诉依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家家顺公司违反合同法第425条规定,故意隐瞒承租方公司资金周转不灵、财务状况不好等事实,致使柳梦婷做出错误决定,损害柳梦婷的利益,家家顺公司不得要求柳梦婷支付报酬并应赔偿给柳梦婷的损失。在一审庭审中家家顺公司已承认其知晓承租方资金周转不灵、财务状况不好等事实,其称已告诉了柳梦婷,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事实上,柳梦婷对这一情况完全是不知情的。在房地产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费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而实际上却是延迟支付了9天,且是在柳梦婷多次催促下才付清。柳梦婷认为,作为居间方,其应知道承租方的财务状况对出租方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这个信息往往会决定出租方同意或不同意出租。而在本案中,家家顺公司为促成交易、收到佣金却刻意隐瞒承租方财务状况这一情况,严重的损害了柳梦婷的利益,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家家顺公司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家家顺公司没有尽到向柳梦婷提供真实信息,且没有以维护柳梦婷的利益做为出发点,为柳梦婷提供合���的承租方。因此,家家顺公司不应要求支付佣金。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家家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家家顺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柳梦婷所提交的上诉状申明家家顺公司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的行为不符合事实,家家顺公司已经充分尽居间义务促成柳梦婷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柳梦婷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相应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家家顺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促成柳梦婷与案外人吕某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家家顺公司已依约完成居间义务,柳梦婷应根据租赁合同及居间服务确认书的约定,向家家顺公司支付佣金。柳梦婷以家家顺公司故意隐瞒承租方资金周转不灵、财务状况不好等事实为由上诉主张家家顺公司不应要求其支付报酬并应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案外人吕某是否迟延支付转让费,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居间合同纠纷无关。柳梦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由上诉人柳梦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健审 判 员 田 磊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祎(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