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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蒋杰与苏州协特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杰,苏州协特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469号原告蒋杰。委托代理人朱晓,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晟。被告苏州协特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社区大潮村金盛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施彦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蒋杰与被告苏州协特成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蒋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杰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蒋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秋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