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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伟与薛正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伟,薛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孙伟,男,199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牧民一条街。监护人白正芳,女,汉族,1973年10月19日出生,个体,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牧民一条街。被申请人薛正,男,198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华通路桥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西乌旗巴拉格尔高勒镇。申请人孙伟以与被申请人薛正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薛正驾驶的,车牌号为蒙B42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予以诉前保全,并用申请人孙伟的法定代理人白正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号622202061000016XXXX的账户内的30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扣押被申请人薛正驾驶的,车牌号为蒙B420**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2.冻结申请人孙伟的法定代理人白正芳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卡号622202061000016XXXX的账户内的30000.00元存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代 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