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夏祖和与肖望斌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望斌,夏祖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02-1号原告肖望斌。委托代理人罗咏欣,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祖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望斌与被告夏祖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望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王雪云人民陪审员  韩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