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明等与钱虹、田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明,钱虹,田野,张新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17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擂鼓台。法定代表人:王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敦亮,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明。委托代理人:张红斌,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照宏,湖北无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钱虹。委托代理人:张小舟,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野。委托代理人:张小舟,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华。委托代理人:张小舟,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明因与被申请人钱虹、田野、张新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十堰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承代理审判员 王志荣代理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