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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林某甲,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燕、陈清枝,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乙,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晨星,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学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燕、被告林某乙的委托代理人陈晨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2013年12月,原、被告经邻居介绍认识,相识后仅见面四次就于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长期沉迷网络,不务正业,原告经多次劝说无效,失望至极,遂于2014年10月底回娘家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请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乙对双方认识时间、订婚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等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没有太大矛盾。原告所述被告沉迷网络、不务正业不是事实,被告一时找不到工作,经济压力大,只是偶尔玩网络游戏,并无沉迷其中。现被告已找到工作,故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被告经原告邻居介绍认识。相识后双方于2014年1月7日按农村风俗订婚,并于同年1月9日在长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被告玩网络游戏,双方沟通不畅,夫妻关系产生隔阂。2014年10月,原告返回娘家生活,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5年6月3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并经庭审核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被告虽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谅解,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学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舒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