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富顺与丁六、张永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顺,丁六,张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顺,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六,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卫,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关于王富顺申请执行丁六、张永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富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3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