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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富顺与丁六、张永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顺,丁六,张永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399号申请执行人王富顺,男,1966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六,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卫,男,1960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关于王富顺申请执行丁六、张永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富顺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13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安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 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