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236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周浩,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女,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