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四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龙花与景德镇市美鑫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美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龙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四终字第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美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景东大道北景苑小区西区1-3栋10号,组织机构代码:30922204-X。法定代表人石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鹏,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龙花,女,汉族,1980年5月8日出生,江西省鄱阳县莲湖乡三级坊村人,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吕蒙乡官庄村二队许上清家,身份证号码:3623301980********。委托代理人陈坤能,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景德镇市美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龙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苾铃代理审判员 余 佳代理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