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宾阳县人民医院与庞玉群、韦启隆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288号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仁爱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正球,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邓华勇,该院医务科副科长。被告庞玉群。被告韦启隆。被告韦秀鸾。被告韦启华。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诉被告庞玉群、韦启隆、韦秀鸾、韦启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宾阳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长 伍文帅审判员 廖汉真审判员 谢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仁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