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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兴欢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欢,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303号原告刘兴欢。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11层A1106室、B1107室。负责人齐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亮,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兴欢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生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兴欢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兴欢承担。审判员  董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