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尚某某,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