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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399号原告尚某某,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员工,住大武口区。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昕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