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元洪诉魏万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70-1号原告李元洪,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万超,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洪诉被告魏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