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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6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元洪诉魏万超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670-1号原告李元洪,男,195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万超,男,成年,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洪诉被告魏万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省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