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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梅与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548号原告陈梅,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梅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诗雯,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与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对被告山东万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