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梁跃娜与游健云、李金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跃娜,游健云,李金侠,高志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迁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梁跃娜。被告:游健云。被告:李金侠,系游健云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奚新岚,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高志新。原告梁跃娜与被告游健云、李金侠、第三人高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受理。原告梁跃娜,被告游健云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奚新岚,第三人高志新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梁跃娜诉称:第三人系冀B×××××出租车的车主,后将此车转让给二被告。二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以2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因出租车经营权是行政许可项目,依法不得转让。被告在明知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转让。因此双方的转让系无效行为。第三人系车登记人,对此案负有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二,要求二被告返还购车款,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游健云、李金侠辩称:1、原、被告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所签订的关于冀B×××××出租车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9条,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因此,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2、即使是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允许转让,而由于冀B×××××出租车是迁西县西庄村刘景仿转让给我的出租车,转让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刘景仿承担。综上,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高志新述称:一、原告所诉称的内容背离事实。我并没有将原告自称的冀B×××××号出租车转让给游健云、李金侠二人。直到现在,我也不认识原告称的游、李二人。二、我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无权起诉我,更无权将我列为第三人。三、原告缺乏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证据。四、冀B×××××车的营运,行车行装原始手续是我的,如原告需要办理过户等我可以配合。要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为:2014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一份,用以证实双方形成了买卖关系,并已实际履行。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但履行后又退给了原告车款5000元。第三人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清楚。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为:2008年1月26日。第三人高志新与张建东签订的协议书一份,用以证实第三人未与原、被告直接交易。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二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就该份协议的真实性无法识别,确实不是第三人将车辆转让给我们的。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及第三人提交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高志新原系冀B×××××号出租车所有人及经营人。2008年1月26日,高志新将该出租车及行驶证、营运许可手续一并转给张建东,但并未办理车辆及营运过户手续。后该出租车又以同样方式多次转让,最后由二被告于2014年4月21日与原告签订买卖协议,以22.5万元转到原告梁跃娜处。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安部下发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城市营运的出租车及营运许可等手续是可以转让的。本案冀B×××××号出租车在转让过程中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虽有不完善的地方,且应履行而未履行转让过户手续,但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车辆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梁跃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梁跃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印来代理审判员  陈丽影人民陪审员  赵海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路燕飞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至今】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