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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与林其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255号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清、许芳紊,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其玲,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其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金帝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郑卫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杨艺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