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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凤娟与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凤娟,郭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沈凤娟,女,194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传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翠萍,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明芳,上海市普陀区真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沈凤娟与被告郭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凤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传富,被告郭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凤娟诉称,原告与案外人姜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郭翠萍与姜某系再婚夫妻。2013年2月19日,姜某生病住院,原告前去探望,姜某向原告提出借款用以治病。当时,原告随身携带有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便当场交给姜某,姜某收取钱款后出具借条一张。2013年11月6日,姜某过世,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因系争借款发生在姜某与被告郭翠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翠萍辩称,被告郭翠萍与案外人姜某系再婚夫妻,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与姜某的姐姐系朋友,被告郭翠萍及姜某都认识原告。姜某于2013年2月13日入院治疗,所有医疗费都是被告郭翠萍支付,不可能向原告借款。姜某去世前曾留有遗嘱,表示没有对外欠债,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翠萍与案外人姜某系夫妻,于200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姜某与原告沈凤娟系朋友关系。2013年2月19日,姜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沈凤娟(姐姐)人民币伍仟元正。”落款有“姜某”字样并签署日期。姜某于2013年11月6日过世,生前留有“遗嘱”一份,载明“我姜某今后的一切事情包括生与死于能何人无关,只有我老婆负责到底(一切的一切由郭翠萍负责),家庭所欠下的债务由郭翠萍签名为准。我名下的一切财产由郭翠萍处理。……”。现原告认为,姜某在其生前及被告在其去世后均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如其诉请。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以及被告郭翠萍提供的遗嘱、结婚证各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借款事实提供了借条,明确记载了借款数额,可见原告与姜某间的借贷关系意思表示明确,形式要件完备,故本院对姜某生前向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系争债务发生于姜某与被告郭翠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为姜某与被告郭翠萍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郭翠萍虽辩称其对于姜某的借款并不知情,并提供了姜某出具的“遗嘱”以证明其生前没有任何债务,但该“遗嘱”系姜某单方出具,不足以推翻本案借款事实,因此,姜某对原告所负5000元的债务应为其与被告郭翠萍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郭翠萍归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翠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凤娟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郭翠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晓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卜盛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