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刘某某、胡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胡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胡某某,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邱吉金,系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委托代理人李锦,系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男,200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儿童。户籍系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胡某之母),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务农。住四川省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胡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郑伯秋审 判 员  张祥友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