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芹与夏兰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芹,夏兰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97-2号申请执行人:赵芹,凤阳县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夏兰松,个体工商户。赵芹与夏兰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夏兰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一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