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756号原告郭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39。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仁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伊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