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晋军与长治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晋军,长治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申晋军,男。被执行人长治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城仲裁委员会(2013)晋仲裁字6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鑫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367.81元(包括执行费、仲裁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全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凌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