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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振华申请执行张勤科、张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张勤科,张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勤科,男,1963年7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剑,男,1973年10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振华、张勤科申请执行张小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张小剑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剑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