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柏华与赵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华,赵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牌初字第00437号原告:刘柏华,女,1953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赵仁平,女,1957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柏华诉被告赵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柏华承担。审判员 张德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若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