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薛凤欣与于学文、刘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凤欣,于学文,刘靖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040号原告薛凤欣,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立枝,胶州营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学文,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刘靖文,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薛凤欣与被告于学文、刘靖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于学文、刘靖文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凤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