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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邢大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1544号原告: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荣华。委托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大乐。原告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邢大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为由,将本案移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2015年7月24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5)甬东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邢大乐诉被告中土五环(上海)工程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邢大乐起诉在先。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甬东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邢大乐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民初字第1544号案件并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民初字第1410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静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