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侯秀林申请执行雷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林,雷宇,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侯秀林,男,汉族,55岁。被执行人雷宇,男,汉族,31岁。被告李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侯秀林与被执行人雷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宇所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宇所有的房产。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