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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侯秀林申请执行雷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林,雷宇,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59号申请执行人侯秀林,男,汉族,55岁。被执行人雷宇,男,汉族,31岁。被告李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侯秀林与被执行人雷宇、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宇所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雷宇所有的房产。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璐 来源:百度搜索“”